锦州教育云平台,锦州经济的支柱产业是什么?
锦州市属于辽宁省,位于辽宁的西南方位,2017年锦州市的GDP达到了约11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去年增加了6.2%。
其中分产业来看,第一产业产值为198.9亿元,增长率为2.8%,占GDP比例为17.62%,第二产业产值为397.6亿元,增长率为3.5%,占GDP比例为35.22%,第三产业产值为532.3亿元,增长率为9.7%,占GDP比例为47.16%。
综合数据来看,锦州市目前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产值占比最低,且增长率最低。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拉动,其支柱产业也应该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了。
从第二产业方面来看第二产业主要是以工业为主,其中锦州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率为4.4%,轻工业与重工业增长率分别为1.1%和5.1%,工业中的重工业比轻工业的发展态势更强一些,可以看出锦州的重工业继承了老一代东北重工业基地的传统。
从规模以上工业中来看,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医药制药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长强劲,增长率均达到了30%以上,而其中的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略微下降下降幅度均在6.7%左右。
工业与农业相比,工业加工产生的附加值远远高于农产品产生的附加值,比如原油在多次处理后能够衍生出许多种有价值的产品来。目前来看,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医药制药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三个产业增长强劲,未来可以以此为特色与支柱产业集中力量发展,以此提高该产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同时锦州市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约为812亿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30.3%;利税总和约为136亿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23.5%;利润总和约为45亿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62.5%。锦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收入发生显著增长,同时产生的利税总额也随之上涨。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锦州市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强劲,是锦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
从第三产业来看第三产业主要以服务业为主,由于锦州地靠渤海,有着港口的便利之处,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有着区域上的优势。2017年锦州市港口货物吞吐量为10511.0万吨,增长17.4%,集装箱吞吐量为121.8万标箱,增长47.6%。
锦州市的港口航运产业发展良好,货物吞吐量显著上升。港口航运产业的良好发展间接带动了其他运输行业的发展,以及附近周围的消费,同时也降低了该市公司的运输成本,而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港口航运产业的良好发展甚至诞生出了锦州港这家上市公司。
综上所述,锦州的支柱产业主要以工业和港口航运业为主,两者相辅相成促进着锦州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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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现代服务学校是锦州市委、市政府为优化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与2015年由原财经学校、一职专、艺术幼师学校组建而成的一所公办综合类中等职业学校。现开设会计、电子商务、铁道运输管理、美术设计与制作、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学前教育、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美发与形象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旅游服务与管理、航空服务十三个专业。
学校分南北两个校区,分别坐落在小凌河水上公园南岸和北湖公园东畔。现有教职工419人,研究生以上学历50人,教授级高级讲师19人,高级讲师100人,在校生4000余人。学校为辽宁省改革发展示范校,拥有会计、电子商务、学前教育、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四个省级示范专业,是国家、省职业技能鉴定单位。
近年来,学校为锦州地区及省内外等经济发达城市培养了大量专业技能人才,各专业学生每年在全国、省职业技能大赛中摘金夺银、屡获佳绩,同时有千余名学生升入对口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品德优、技能强、专业素养高、综合素质好而备受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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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锦州市 专科7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锦州市 专科 民办8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 锦州市 专科9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锦州市关于电动车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注重引导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管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进货、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挂架、伞、蓬等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尺寸;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违法装置,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建设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的场所和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销售者、电动自行车的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三章 登记和道路通行
第十条 本市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包括申领临时号牌,下同)。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
驾驶符合登记条件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处三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携带行驶证;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行驶证和号牌,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五)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六)不得醉酒驾驶;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九)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十)不得双手离把;
(十一)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十四)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指示通行的处十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人处三十元罚款,对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十元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三十元罚款;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对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省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